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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提高排污费征收和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的排污费征收管理。
征收对象
排污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征收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环境污染程度等因素,确定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排污费缴纳标准,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但不得高于规定的征收标准。
征收方式
排污费实行按量征收,排污者应当将排污费直接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排污者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缴纳的排污费,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中。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收滞纳金。
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者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排污者核算、申报应缴纳的排污费,加强对排污者的检查和督促,及时查处违规排污行为。
征收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排污者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据本办法对违规排污行为进行查处。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排污、超量排污或者不按照要求缴纳排污费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收滞纳金,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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