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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纳税人准确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提高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本企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确认条件: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确认程序: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确认结果告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确认结论为“通过”的,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税务机关不再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应税扣除项目等;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确认结论为“不通过”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应税扣除项目等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确认申请注意事项:
本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确认工作已由税务机关负责具体实施,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手续,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正确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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