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企业会计处理增值税的核算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原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方式下,企业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需按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税款;而在增值税税收征收方式下,企业需按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税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全面推广,将企业会计处理增值税问题提到了重要日程。本文将帮助企业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便企业准确地进行会计处理。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规定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境内企业(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等)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均需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税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涵盖原营业税税目范围内的企业,以及新设立的企业。
2.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四档:
3. 增值税纳税期限
增值税纳税期限与营业税纳税期限一致,为一个月、两个月的纳税期限。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均可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如需申报纳税,则应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4. 增值税应税收入、应税消费品的定义
增值税应税收入、应税消费品的定义,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前有所不同。增值税应税收入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不动产等取得的收入,而增值税应税消费品则是指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以及进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1. 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应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如采取预收款、分期收款、赊销、托销、自销、代销、赠品等销售方式,均应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 企业出租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应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企业出租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如采取预收款、分期收款、赊销、托销、自销、代销、赠品等销售方式,均应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3. 企业转让金融商品、提供金融商品转售等业务,应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企业转让金融商品、提供金融商品转售等业务,如采取预收款、分期收款、赊销、托销、自销、代销、赠品等销售方式,均应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 企业以捐赠、集资、赞助、信用销售、押汇、金融商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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