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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的健康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向公众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已持有的证券,以便筹集资金并用于证券交易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为证券发行人进行证券承销,承担发行证券的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并按照约定获得相应的承销费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在证券发行与承销活动中,购买或者委托购买证券的机构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活动的组织、安排、实施和监督等。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全部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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