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对企业的会计处理有什么规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制进行重大改革,将原有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作为一项新税制,对企业的会计处理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将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对企业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财务专业人士准确掌握相关知识,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对企业会计处理的规定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发生应税行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在收到购买方支付的合同确认书当天,即发生应税行为,但相关货物、劳务的收款方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购买方收款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收到其购买申请的当天。
2. 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纳税期的纳税期限为纳税期限。纳税人以1个月纳税期的,应当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以1个纳税期纳税的,应当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3.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为纳税地点;
(2)生产企业和委托加工企业纳税地点:纳税人生产的应税产品在纳税人的生产场所纳税的,纳税人的生产场所为纳税地点;纳税人的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纳税人的委托方为纳税地点;
(3)纳税人的分支机构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为纳税地点;
(4)纳税人在两处以上纳税地点的纳税:纳税人在两处以上经税务机关核准登记的纳税地点纳税的,税务机关为其选择主要纳税地点。
4. 纳税税率和税额
增值税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销售的货物、劳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货物、劳务,减按3%征收增值税。
5.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于纳税期满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前,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务事项,包括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领购发票、办理出口退税等。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对企业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企业的会计处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企业应当根据上述规定,正确核算应税收入、应纳税额,并准确申报纳税。对于在试点期间新发生的企业,应当关注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政策,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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